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户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检查协调工作。
各县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县区老年人优待政策的督促落实、检查协调工作。
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优待政策落实工作。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老年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老年福利设施的投资力度,切实保障老年人享有的合法权益。
鼓励社会各界为老龄事业提供捐赠和兴办各种老年学校。扶持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的建设。
第五条 各级政府要逐年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市、县区财政部门应按照老年人总数每人每年不低于3元的标准,安排老年人活动经费。
第六条 民航站、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及公共交通工具内,都应设老年人专座。
第七条 市、县区各医疗机构都应当设立老年人服务窗口、老年人门诊和老年人病床。
第八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生活仍特别困难的,应适当再给予补助。
第九条 赡养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确保老有所养。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有赡养人却无赡养能力的人,由民政部门纳入城乡低保。
第十条 民政、文化、教育、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和指导乡镇社区开展老年人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帮助老年人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和提高健康水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辟老年人活动场所,组织老年人参加活动。
鼓励、提倡老年人在“自愿、量力”的原则下,参与各种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舆论宣传机构,要积极反映老年人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加大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力度,营造尊老敬老的良好氛围。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突出的组织、家庭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三条 老年人享有下列医疗优惠待遇: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每年为老年人免费体检一次;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80岁以上的城镇居民和农村老年人每年免费体检一次;
(三)农村老年人参加合作医疗的,可减免合作医疗参保费用;
(四)70岁以上的老年人在市、县区各级医院看病免交普通挂号费,并优先就诊、治疗、缴费、取药和办理住院手续等;
(五)老年人享有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的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康复等服务项目,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等便利服务。
第十四条 凡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延安市敬老优待证》或《陕西省敬老优待证》(以下简称《敬老优待证》),除享受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医疗待遇外,可享受下列优待服务和待遇:
(一)免费进入本市行政辖区内各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等;
(二)免费参观市、县区举办的各种文物、书画、摄影、花鸟、灯会、民间工艺、改革开放成果展览以及各种科普讲座、报告等;
(三)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上映的电影和举办的演出活动,可享受半价优惠服务;
(四)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五)免费乘坐本市行政辖区内营运的公交公共汽车;
(六)可优先购买火车票、长途汽车票、飞机票;
(七)律师事务所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又无力支付代理费的,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八)“老人节”当天,在市、县区各浴池、理发店、照像馆等社会服务组织,可享受半价优惠服务;
(九)独立居住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安装有线电视工料费优惠50%,百岁以上老年人可免费安装有线电视;
(十)90-99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不低于50元的生活保健补贴。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不低于100元的生活保健补贴。
第十五条 涉及老年人优待服务的单位和场所,应当明确服务内容,设立服务标志牌,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第十六条 外地70周岁以上老年人,来延安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的,凭当地《敬老优待证》或本人身份证,也可享受本办法第十四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的优待服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延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延安市对七十岁以上老年人实行若干优待的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7年03月16日 实施日期:2007年03月16日 (地方法规)